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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靠谱侦探公司-婚外性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2025-12-25 09:07:36 点击量:

原载《法制与经济》2009年15期

内容提要

在现代社会当中,人们觉得自身是身体的主宰者,成年的男性以及女性自主地去发生性行为,完全是属于个人的私密之事。婚外性行为已然成为了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其对主流道德观念带来了影响,对既有的社会秩序造成了冲击,并且还存在着可能诱发(或者本身就是)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现实里婚外性行为呈五花八门多样化状貌,我国对于一般婚外性行为、一般人所涉婚外性行为,主要借助道德调整以及个人自律,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婚外性行为或者特殊人群的婚外性行为,依赖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加以调整,这样的格局总体而言是合理的,然而对某些婚外性行为的处置瞧着过于严厉,法律能够对其采取更包容的态度。

关键词

婚外性行为;类型;法律后果

一、引言。

自人类社会步入一夫一妻制之后,人的那种具有喜新厌旧、见异思迁特质的自然属性并未消逝不见。伴随社会得以发展,婚外性行为不但没有被加以遏制,反倒变得越发普遍起来。直至现代之时,人们的观念产生了极大的改变,人们觉得,人乃是自身的主人,怎样去处置、运用自己的身体与他人并无关联,成年男女自愿发生性行为,纯粹属于个人的私事范畴。

关于性科学划定人类性行为的类型,有三种:分别为核心性性行为——也就是两性之间的性行为;还有边缘性性行为;再者是类性行为 。本文所提到的婚外性行为归属于核心性性行为,它是特定的行为,是指男女在婚姻关系之外,但出于自愿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其关键要点在于,一是涉及异性,二是处于婚外状态,三是出于自愿的性质,四是不排除存在金钱关联的情况,像通奸行为 、“包二奶”现象 、“找情人”行径 、卖淫嫖娼活动等,以及当下流行的“一夜情”行为 、换偶行为 、3P行为等等 。然而,自愿并不意味着完全不会触及法律,所以,在本文当中,婚外性行为还涵盖了那些因婚外性行为而引发的行政违法行为,以及本身就属于刑事犯罪行为的情况。

婚外性行为有着漫长的历史,它能够说是婚姻这种形式的伴随产物,然而社会针对它的评价呢,存在着一个演变的进程。就好比我国唐代的时候,并不把婚外性行为看作是越轨行为,好多人将其视作一种风尚。到了宋以后,婚外性行为被当作异端进而加以禁止,像婚外男女性交被称作“通奸”、“私通”,还会施加严厉的刑罚。长久以来,对性的压抑程度相当严重,在距离现在不远的那个特殊时期,性更是人们不敢去触及的字眼,只要一接触到和性有关的字,那就属于作风方面的问题了,就是道德败坏的表现。从这层意义来讲,对于婚外性行为的宽容,彰显出了社会的进步。

客观上推动了中国人性观念巨变的,是 1980 年发布的《婚姻法》以及 1980 年开始提倡并推行的独生子女政策。1980《婚姻法》规定准许离婚的条件为感情却已破裂。大家因而意识到爱情是婚姻的灵魂,爱情应被放置于婚姻之上,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独生子女政策则确认的事实是,人们进行性生活,不仅仅是只围绕生儿育女来开展,而且还不被允许单纯只为了生儿育女。

避孕技术达成了性跟生育的分开,人们不会再有意外怀孕以及生育的压力了,能够轻轻松松地享受性所带来的愉悦,交通工具走向发达,网络与移动通信得以普及,更是为婚外性行为广开便利之门 。

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婚外性行为这一现象已然较为普遍。这一点,从网络上流传的既搞笑又真实的“全国二奶大奖赛2008年春季九项冠军”这个情况中能够看得出来:

1、数量奖:原江苏省建设厅长徐其耀,情妇146位;

2、素质奖:曾经那个担任过重庆市委宣传部长叫做张宗海的人,常年在五星级酒店进行包养行为,所包养对象是漂亮的、未婚的、本科阶段的女大学生总共17人 ;。

3、学术范畴奖项:曾经身为海南省纺织局局长的李庆善,在每一次进行男女亲密行为之后,都会着手撰写关于性爱的日记,还会去采集女方身上的毛发,总共写下了95本这样的性爱日记,并且采集了来自情人身上的特定性质标本共计236份;。

4、青春奖:曾经任职于四川乐山市的李玉书,他拥有二十个情人,这些情人的年龄范围处于十六到十八岁之间,在这些女伴里边,有的是中专学历的学生,有的是大学在读的学生 。

5、管理奖:曾经担任安徽省宣城市委书记这一职务的杨枫,运用MBA里所涉及的知识,来对77个情人展开管理以及进行使用。 。

6、挥金行为:曾经身为深圳市沙井银行行长的邓宝驹,单单只是在与“五奶小青”的事宜上,在八百天的时间跨度里,花费了一千八百四十 。

万元,平均每天23万元,每小时1000元;

7、团结奖:曾经担任福建省周宁县委书记的林龙飞,为他的二十二名情人共同举办了群芳宴,并且设置了三十万元的佳丽奖 。

8、和谐奖得主,是曾担任海南省临高市城管大队长的邓善红,他存在着拥有六个情人的情况,还生育了六个孩子 。

抖出丈夫张斌正在发生婚外情的人是胡紫微,时间是2007年底,地点在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改名为奥运频道的新闻发布会现场 。而“艳照门”事件,除了涉及黄色内容,从另一个角度去看,它是一起典型的存在多个性伴侣的婚外性行为事件 。

关于《新世纪周刊》2008年中国人情爱状况调查的第二部分,也就是针对多性伴的网络调查,其显示在生活当中,有4个以上性伴侣的人所占受调查总人数的比例为28.11%,而有2个、3个性伴侣的占比分别是10%多 。在今年4月“首届北京国际优生优育计生用品展览会”上,著名性学家马晓年教授发布了《中国女性性福指数调查报告》 。该调查报告的一项结果表明,有2 - 3个性伙伴的女性占比为29.1%,有3个以上性伙伴的占9.1% 。也就是说,约有40%的人有出轨或者婚外性行为。

从客观层面来讲,婚外发生的性行为实实在在地给人们的主流道德观念带来了影响,对既有的社会秩序造成了冲击,甚至还存在诱发违法犯罪的可能性(或者其本身就是违法犯罪行为呢 当然这里说不清楚 也可能只是诱发 不一定就是直接违法犯罪 哎呀好复杂 )。然而呢,随着社会不断向前推进发展,国家、社会跟公众对于婚外性行为的态度变得越来越宽容了,对于通常的婚外性行为以及一般人的婚外性行为,主要是依靠道德引领调整以及个人自我约束规范它,只有那些严重危害到现行社会秩序的婚外性行为,或者是属于特殊人群所涉及的婚外性行为,才会动用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这些来进行干涉调整包括规范约束 。

二、人们对婚外性行为的称谓。

实际情况里,婚外性行为存在各种各样、形形色色的形式,人们针对婚外性行为不存在一个统一的称呼,并且多数并非属于法律概念范畴。现将其进行概括、罗列中山哪里有可靠私家调查公司,具体如下:

1、情人、一夜情

那种被叫做情人的,通常是指这样的男女,他们之中一方或者双方是有配偶的,在婚姻之外还存在着性行为 ,又分这种。其中情人的本质呢,在于他们相互之间并非存在性与金钱、财物的交换行为,并且不以婚姻作为指向 ,像有的还会把工作方面作为助手身份的情人称作“小密” 。

仅仅是男女之间,在一夜或者数夜光景里,发生了性行为,并且不存在金钱与性的交易,这样情形被称作“一夜情” 。

2、外遇

有一种情况叫做外遇,从字面上理解,它指的是,和自己配偶以外的其他人,发生了性行为。外遇呢,又有着其他的称呼,像是出轨,还有婚外情,以及婚外恋。其中,男性出现外遇这种情况,被称作偷腥族,而女性出现外遇情况,则被叫做出墙族。

3、婚外恋

婚外恋,一般泛指婚姻以外的男女恋情、两性关系。

4、偷情

偷情多数是以性作为结合的基础条件,彼此之间互有一定好感,然而却并没有那种深厚的感情或者爱情存在。偷情的方式主要是一夜(次)之欢、几夜(次)的情感交集,之后便好聚好散。不过也存在一些人会把偷情进一步发展成为长时间持续的婚外恋情况,所以人们常常将偷情与婚外恋混为一谈。

5、第三者

那个被称作第三者的人,是指与那些有着配偶的人存在两性方面关系的人,同时,其中也存在于那些不必然有两性关系的而且却有着亲密情感联系的人之中 。

称得上典型的第三者出轨的性,应当是那种人,那种希望跟某一个有着配偶的异性步入婚姻殿堂的人,或者是致使对方原本存在的婚姻关系走向破裂的人。

通奸,存在这样一种行为,它是指,男女双方之间,或者一方已有配偶的人,他们之间主动地、在暗中发生两性方面关系的行为 。

7、同居,是指男女长期或暂时共同居住生活,包括性的结合。

同居分为二种情形: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由一方无配偶的男女所形成之同居状况,乃是指那没有配偶身份的男女,不会凭借夫妻的名义,而是持续地、稳定地进行共同生活之行为。

有一种行为,被称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它指的是这样一种情况,即存在有配偶者,其和婚外的异性,并非以夫妻的名义,而是持续地、稳定地共同居住着的行为 。

8、姘居

有着配偶身份的人,与婚外呈现出异性状态的人进行公开方式的一同居住,且是共同开展生活的行为,然而却不存在以夫妻名义去进行共同生活的意图,男女二人尽管存在同居情形,可并非是处于持续稳定状态的生活,而是在任何时候都能够自由地选择分开出轨的性,姘居这一情况之下当事人之间的性关系并非是以金钱以及财物作为连接纽带的,当中有些甚至还具备一定意义上的感情基础 。

9、事实婚姻

并无那配偶关系存在的男性女子,未曾去进行结婚登记这一行为,而是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着。针对此种状况来说双方互将对方看作配偶,在性生活方面、在生育事宜方面,以及在相伴相互给予扶养等诸多方面,都与夫妻之间所呈现的情形一样,然而却并没有履行完毕婚姻登记手续这件事,由此便欠缺了婚姻应有的形式要件。

10、婚前性行为、试婚

婚前性行为一般是指准备结婚的无配偶男女之间发生的性行为。

将试婚归为婚前性行为是可行的,然而它和一般的婚前性行为存在差异,原因在于试婚并非是为了准备步入婚姻殿堂,而且从一开始对于 是否踏入婚姻就处于不确定状态,试婚这种行为,破坏了婚姻的严肃性,所以会遭受道德谴责,。

11、包二奶、养二爷

养情妇,“情妇”从其本来的意思讲是指丈夫所收纳的妾。在实际生活当中,“养情妇”有着特定的意思,换句话讲是说有配偶的男性供养妻子以外的别的女子,双方处于比较稳定的同居状况或者比较固定的性关系状态,女方通常只和该男子维持这种关系。

存在一种情况,即有配偶的女子供养除丈夫之外的其他男子,双方维持较为稳定的同居状态,以及较为固定的性关系,且在此关系中男方通常仅与该女子保持联系进行这种行为,这就是所谓的养二爷,它是伴随社会进步,女性社会经济地位大幅提升后,所出现的一种新生现象,使得包养情夫具备了可能性 。

12、包养情妇、包养情夫

包养情妇一般就是指包二奶。

包养情夫一般就是指养二爷。

13、换偶、换情人

性行为中存在诸多复杂情况,其中换偶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现象,它指的是二对或多对夫妻相互交换配偶去实施性行为。换偶还有另外的称呼,被称作换妻,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女性主义者持有这样的观点,她们觉得换妻一词带有明显的关于性别方面的歧视,相比之下,称为换偶其实更能够让女性所接受。

换偶已严重冲击了道德底线。

更换情人这种行为,指的是两对或者多对情人之间进行相互的性交之交换,在此之后原来所存在的关系保持不变 。

换偶、换情人有可能构成聚众淫乱。

14、3P

“p”即“person”,其意为中文里的“人”,所谓的“3p”,乃是指三个人一同发生性行为,通常而言是指两个男性与一个女性,并且特别指的是一对存在情感关系的男女和另外一个男子所进行的共同性行为,“3P”涉嫌聚众淫乱 。

15、乱交

一方常常会同时跟众多人维持着性关系,那种随意去挑选性伴侣的行为,被称作乱交 。

16、卖淫嫖娼

发生在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当作媒介,进而发生性关系(涵盖口淫、手淫、鸡奸等情况)的行为,被称作卖淫嫖娼 。

17、强奸罪

违背妇女意愿,通过诸如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进行性交行为,以及同年龄不满14周岁的幼女性交,这种行为被称作强奸罪 。

这里专门针对的是同未满14周岁的幼女,自愿产生两性关系状态情形的情况。刑法作出规定,对于奸淫年龄不满14周岁的幼女行为,是以强奸作考量判定,意思来讲,就是跟未满14周岁的幼女,自愿发生两性关系这种状况,同样属于强奸。

18、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这样一种行为,即自己处于有配偶的状态,却与其他人结婚,或者明明知道他人是有配偶的,却还和其结婚 。

19、破坏军婚罪

毁弃军人婚姻之罪行,乃至于明确晓得他人身为现役军人配偶,却与之共同居住或者成亲这般情节的举动 。

20、聚众淫乱罪

一种被称作聚众淫乱罪的行为,是那种身为首要人物率众开展淫乱活动的情况,或者是多次参与到聚众淫乱活动之中的行为表现。

21、传播性病罪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明知道自己患有梅毒,以及淋病等严重性病,却还去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

22、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上述种种婚外性行为概念,并非是那种严峻的定义哈,它们是相互之间存在交叉情况的,并且是能够相互包含以及发生重叠现象的。

三、婚外性行为的法律后果。

按着从对婚外性行为相关法律法规(涵盖党纪政纪)进行调整的角度着手去做区分来看,能够把婚外性行为(包含因它而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划分成五类,下面呢进行分类并且罗列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刑法(同时党纪、政纪)调整的婚外性行为。

1、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或者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法律条文《刑法》之中的第236条第一款作出规定,指出要是有出现强奸妇女这样的行为的话,会判定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条文的第二款又作出规定,表明奸淫那些年龄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这种情况,要按照强奸来论处,并且还要从重进行处罚。

2、重婚罪

重婚罪,指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重婚存在着两种情形,其一为法律重婚,这所指的是拥有配偶的人参与和他人进行登记结婚的行为;其二是事实重婚,也就是拥有配偶的人跟他人按夫妻名义一同生活。犯罪人分为两类,一类是有配偶的人,其又和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另一类是明知他人已经有配偶的人,却又和其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并施行之后,有着配偶的人,同他人依照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明明知道他人有配偶,却同其依照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依旧按照重婚罪来定罪处罚 。

《刑法》当中的第258条作出规定,存在着有配偶却又重婚的情况,或者是明明知道他人有配偶还跟其结婚的情形,会被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3、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他人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役的现役军官,还有现役文职干部,以及现役士兵,和有军籍的学员,这些都被认为是现役军人的范畴。而复员退伍军人,不是现役军人,转业军人同样不算现役军人,残废军人也不属于现役军人,在军事机关工作却没有军籍的工作人员不是现役军人,另外,因犯罪被判刑还在执行刑罚但仍保留军籍的人,也不是现役军人。

同居,是指跟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一定时期内,要么公开要么秘密地热恋并一块儿生活的行为。其以两性关系作基础,并且存在某种程度的经济关系或者其他一些方面的特别关系。同居既不同于事实婚姻,也不同于通奸。跟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不能被认定为犯罪。结婚,是指对现役军人的配偶骗取结婚所进行的登记,或者虽然没登记但和现役军人的配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从而形成事实婚姻。

依据《刑法》第259条的规定,要是明知对象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还和其进行同居行为,或者与之结婚,那么会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会被判处拘役。

4、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罪,是指为首聚众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

具备两大特征于本罪客观方面呈现:其一为聚众,其二是淫乱。这聚众呢,乃是在首要分子所进行的组织、以及指挥、还有策划之下,将众多人纠集一块儿去开展淫乱活动。而淫乱,主要涵盖的是聚集男女数量较多之人一同进行性交行为,也就是群奸群宿这种情况,以及在同一个处所进行换偶性交之类的行为,等等 。

《刑法》当中的第301条作出规定,要是存在聚众去进行淫乱活动这种情况,那么对于首要分子或者是多次参加的那些人来讲,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又或者是管制 。

5、传播性病罪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认定《刑法》第360条第一款规定内容为,当一个人晓得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却依旧去进行卖淫、嫖娼行为时,其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同时处以拘役,又或者是管制,并且还要被处罚金。

6、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刑法》当中的第360条第二款明文规定,要是存在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这般情况,那么这样的行为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还要被处以罚金 。

党纪、政纪: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当中的第30条作出规定,存在下述情形中的任意一种的时候,就应当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其一,因为故意犯罪而被依据法律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主刑(其中涵盖宣告缓刑的情况)的 ;其二,单独处以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其三,因为过失犯罪,而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包括三年时间)有期徒刑的 。第150条规定了,……要是出现重婚的这种情形,就要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159条作出规定,要是存在进行淫乱活动这种情况,那么会给出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要是情节处于严重的状态,那就会给出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的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作出规定,即行政机关公务员若依法被判处刑罚,那么会给予开除处分。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组织、支持、参与色情淫乱活动的,会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二)行政法(同时党纪、政纪)调整的婚外性行为。

7、卖淫嫖娼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的行为。

就卖淫嫖娼这件事而言,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已然达成了一致,已经把价格谈好了,或者已经将金钱、财物给付了,而且已经开始着手实施那个行为了,然而呢,因为是其本人主观意志之外的缘由,性关系还没有发生;再不然就是已经发生了性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却还没有给付金钱、财物,这种情况按照卖淫嫖娼行为来进行处理。

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表明,存在卖淫行为的,会被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且能够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要是情节较轻的话,会被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还有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情况,同样会被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四、存在卖淫、嫖娼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注:已被《治安管理处罚法》替代)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卖淫、嫖娼的情况,能够由公安机关联合有关部门强制集中开展法律、道德教育以及生产劳动,借此让其改掉恶习。期限是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之后再次卖淫、嫖娼的,实施劳动教养,并且由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于卖淫、嫖娼的,一概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0条规定,针对下列几种人会进行收容劳动教养:……(三)存在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且屡教不改 ,同时还不够刑事处分的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当中的第31条规定表明,要是依法处于被劳动教养这样一种状况的话,那么是应当给出开除党籍这样的处分的,不过呢,要是存在中共中央以及中央纪委另外做出规定的情形,那就属于除外情况。该条例的第156条指出,要是出现嫖娼、卖淫这种行为,或者是存在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进行嫖娼、卖淫的情况,又或者是故意为嫖娼、卖淫去提供方便条件的,那么就会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当中的第31条规定,若存在组织卖淫的行为,或者支持卖淫的举动,又或者参与卖淫活动的情况,会给予撤职处分;若有组织嫖娼的行径,或者支持嫖娼的表现,又或者参与嫖娼活动的情形,会给予开除处分。

8、非法姘居

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即有配偶的人,与婚外的异性,进行公开状况下的同居行为,且是共同生活着,然而却并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之意向,在此状况下,男女双方之间的同居现象,并非是持续状态且稳定的那种生活模式,而是随时具备能够自由地分开解散的特性。

《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此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具体内容为,公安机关若发现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非法姘居,应责令其立即结束非法姘居,并具结悔过;若屡教不改,可交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公安机关酌情予以治安处罚;若情节恶劣,交由劳动教养机关实行劳动教养。

(三)民法调整的婚外性行为。

9、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存在配偶的人跟婚外的异性居在一起,这种居住方式不以夫妻的名义体现,而是呈现出持续、且稳定的状态,这样的行为就被称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往它被叫做非法同居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主要是指"包二奶"、"包二爷"等情况。

法律规定《婚姻法》第三条款项,明确指出,禁止那种存在配偶关系的人去和别的人共同居住生活 。存在配偶关系的人要是和别的人共同居住生活,这是能够被准许离婚做法的理由当中的一个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作出规定 :有着下面像这样的一些情形状况 ,经过调解之后没有起到效果的 ,应该被准许离婚 :其中一项是 ,存在配偶关系的人却与别的人共同居住在了一起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存在配偶关系的人跟其他的人共同居住最终导致离婚情况出现的 ,没有过错的那一方有权利去请求损害赔偿 。

一般情况下,有配偶者与他人共同居住这么个行为通常是不会触犯刑法的,然而呢,《刑法》当中却存在特别的规定,具体表现为,《刑法》在第259条规定了倘若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还与之共同居住或者结婚的这种情况,是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置的。

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究竟多长时间才算,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可据此作出明确界定,不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规定可供参考,该规定指出,《婚姻法》中所提及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情形,指的是有配偶的人同异性于婚外共同生活,二者关系处于相对平稳状态,并且共同生活时间达三个月以上 。

10、同居

同居是一种行为,这种行为是指,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却未经婚姻登记,而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种行为曾经就是所谓以前的事实婚姻,以前还用非法同居来形容这类事情。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存在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况,这种情形按事实婚姻处理;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要是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那么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要是未补办结婚登记,那就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四)党纪、政纪调整的婚外性行为。

11、通奸

和不忠行为相关的通奸,是一种特定行为,这种行为涉及到男女双方,或者其中一方是已经有配偶的人,他们之间自愿地、在暗中发生了两性关系 。

存在通奸行为的双方,在内部层面上,彼此之间并不共同开展生活,于外部范畴内呢,他们不以夫妻这个名义去进行活动。最为关键重要的一点是,通奸跟重婚、同居等情形的根本差异区别就在于它所具备的隐秘性,当事人是不愿意被其他人知道他们之间的这种关系的,他们并不拥有夫妻的名分以及权利、义务。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有些人的通奸情形被除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知晓了,但这是由于处于当事人自身意愿之外的其他原因所导致的。

在《婚姻法》里,不存在通奸这个概念,并且也没有对禁止通奸作出相应规定,一般而言,这是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之一。

然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当中第 150 条有着这样的规定,要是与他人通奸,并且造成了不良影响的话,那么会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要是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况,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要是情节严重到一定程度,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要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会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 151 条规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要是情节严重 ,会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2、包养情妇(夫)

把有配偶的男子供养妻子之外的其他女子,称作包养情妇,这种情况下,双方会维持较为稳定的同居状态,或者保持较为固定的性关系,并且女方通常只和该男子维系此关系。

将有配偶的女子供养丈夫以外,其他男子的行为称作包养情夫,双方维持较为稳定,同时有着同居关系,或者是较为固定的性关系,男方通常只和该女子保持这种关系,这乃社会发展时出现的新现象,鉴于社会的进步,女性的社会经济地位有了极大提升,使得包养情夫具备了可能性。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50条所规定的情形,要是存在那种包养情妇(夫)的状况,那么就会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第 29 条里,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包养情人的,会被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五)其它婚外性行为。

在提及的十二种之外的婚外性行为,针对于其他发生于婚外的性行为,所依赖的是道德层面的调整以及当事人自身的个人自律。

四、性行为的道德标准。

虽人乃身体之主宰,成年男女自愿进行性行为属个人之私密事,然而并非仅关乎发生性行为之男女二人,通常既牵连自身又牵涉他人,故而理应遵循社会基本准则。法律所调整之范围有限,其要求低于道德要求。所以,在性行为领域,道德较法律具更重要之意义。性道德标准为指导人们性行为的最基本准则。性道德虽无强制性,但其发挥作用极为广泛且重要。众多的性道德标准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情形,有一些人提出了性道德评判的四项原则中山专业侦探社,笔者认为这非常有道理,现在将其概括如下:

1、自愿原则

必然得有一男跟一女一起,才能够完成正常的性行为,性行为理应是构建于双方都自愿的原则之上的,而绝不是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迫,特别是男方对女方进行强迫,自愿的原则拥有其具重大意义,要是违背妇女意志去进行性行为,那就有可能构成了强奸犯罪行为 。

2、无伤害原则

男女之间,两人彼此间的性行为,是不可以对其他人的幸福造成伤害的,是不可以对自己或者对方身心的健康产生损害的,是不会对社会构成危害的。

3、爱情原则

和动物相区分的人类而言,人类有着超出动物范畴的思想以及情感,在性活动里,对于性对象怀有爱情,如此才是道德的 。

4、婚姻原则

性行为发生在合法婚姻内,才是符合道德的。

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李银河提出了性权利三原则的概念,西方性革命之后,出现一个渐渐被广泛接纳的新的人权观念,即人类性活动里的三原则,只要性行为不违反这三个原则,便属于人权范畴,不应遭受制裁,这三个原则是,其一,自愿,其二,在私秘场所,其三,当事人皆为成年人,也就是说,一切于自愿的成年人之间在私秘场所发生的性行为将不会受制裁,属于应该受到保护的人权范畴。

许多人批判李教授的性权利三原则,觉得淫乱这一性行为、卖淫嫖娼这一行为、换偶这一行为、一夜情这一性行为可能符合那性权利三原则,然而这些性行为会破坏社会正常的伦理秩序,会让人们内在的道德丧失,会让人们内在的羞耻感丧失,最终会败坏社会风俗,会危及社会和谐,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 。

笔者感觉,李教授所提出的性权利三原则有着一定的合理性,具备前瞻性。它所处理的是那种并不违背人类性活动三原则的性行为,究竟应不应该遭受法律制裁的问题出轨的性,这和是否符合那种性道德规范可是两回事。然而,它当下还不太契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跟我国传统性道德也是对不上号的,所以应该慢慢施行 。

五、对婚外性行为的立法思考。

我国婚姻法有一项基本原则是一夫一妻制,不允许出现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的现象,任何人在同一的时间之内只能拥有一个配偶。在实行一夫一妻制的社会当中,对于婚外性行为都是持否定态度的。然而在现实的情况之下,婚外性行为又无可避免地大量存在着。不可否认的是,其给社会带来的众多负面影响是有目共睹的,对它放任自流肯定是不行的。

有的人期望凭借法律本身所具备的强制力,借以达成更高效地对婚外性行为予以抑制的目的。然而,针对一项法律义务而展开的设定,必然得秉持慎重的态度,而一项法律的公布问世,不但应当具备理论方面的支撑依据,而且也应当拥有实际操作层面的可行性。并且,婚外性行为出现数量之多,并非仅仅只是一个简单纯粹的法律范畴之内的问题,它与此同时还是一个极其错综复杂的社会背景之下衍生出来的问题。有一个颇为奇特怪异的现象,是值得我们去做深入思考探究的,尽管婚外性行为对于婚姻关系当中处于无辜境地的一方,造成了程度极大的痛苦损害,从而遭到了受害当事人竭尽全力的反对抵抗,但是从整个社会的宏观角度来讲,对于婚外性行为所持有的态度,却呈现出一种愈渐宽容的态势了。

人具备支配自身身体的权利,性行为属于人们对自身身体进行支配的一种展现,从这样的一个角度去讲,发生婚外性行为是在依据法律来行使自身的权利,其他人不可以进行干涉。

可是,任何一种权利都是压根不可以被滥用的,性方面的权利自然也绝对不会例外,假若要是行使性权利的时候全然不顾及社会公共利益,丝毫不考虑性对象的意愿以及第三者的利益,那么这样的行为就具备社会危害性呀。

有着婚外情性质的性行为,是被传统道德观念所鄙夷不屑的,这是在进行立法工作时绝对无法避开的一个重要问题。法律以及道德,它们都是社会规范最为主要的表现形式,同时也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其中一个个组成部分,二者之间具备着十分紧密的关联。法律究其根本而言,其内部本身就蕴含着一定程度的道德方面的因素存在,然而法律仅仅所体现的是处于最低限度的道德,换句话讲,尽管法律必定会呈现出一定的道德相关内容,可是法律仅仅只是反映出最低限度的道德层面,绝对不可以将较高标准的道德要求去进行法律化的处理,更加不能够运用法律手段去应对所有那些违背了基本道德层面标准要求的行为现象 。司法强行进入个人生活里极具隐私性的范畴,会致使对个人自由的严重侵害,进而连累配偶子女等无辜者。

可以看出,我国对于一般人的婚外性行为,也就是普通的婚外性行为,主要是依靠道德方面的调整以及个人自身的自律,而对于特殊人群所出现的婚外性行为,还有严重危害到社会秩序的婚外性行为,则是由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来进行调整,这样的做法从整体上来看是具有合理性的。

然而,可以清楚看到的是,当前正在施行的法律,针对一般普通民众涉及卖淫嫖娼以及聚众淫乱这种情况的处理,明显呈现出一种过度严厉的态势,一旦人们不幸卷入到这类事情当中,那将会导致身败名裂的后果。对于那些不存在直接受到损害的当事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比如说像卖淫嫖娼、聚众淫乱这类情形,法律其实是能够对其采取更为宽容的姿态举措的,能够给予罚款这种处理方式,而不需要运用刑罚手段以及治安拘留这类会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此这般的处理方式可要比原来更契合社会发展的潮流。